(2015)汕金法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汕头市安洋投资有限公司与汕头公路桥梁土石方工程公司、汕头公路经济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安洋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公路桥梁土石方工程公司,汕头公路经济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483-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安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汉松。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土石方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镇隆。被执行人汕头公路经济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周镇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安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土石方工程公司、汕头公路经济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