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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沈强与俞根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强,俞根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沈强。委托代理人:周重天。被告:俞根华。委托代理人:汪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强诉被告俞根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强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强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屠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