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沈强与俞根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强,俞根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沈强。委托代理人:周重天。被告:俞根华。委托代理人:汪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强诉被告俞根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强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强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屠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