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42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道巧与方克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道巧,方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42申请执行人:李道巧。被执行人:方克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587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立案执行申请人李道巧与被执行人方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9幢2单元401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方克勇名下。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方克勇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9幢2单元401室房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三日内还清其所欠款项,逾期本院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