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卫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鲍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卫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鲍依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94号原告上海卫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旭弟。委托代理人胥加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卫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卫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卫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卫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曰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