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海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14号被执行人朱海江,地址河北省青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海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14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海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海江偿还承揽合同纠纷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