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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880号原告何某某,男,194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姚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