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胜与张守柱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地产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张守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00-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守柱,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被执行人张守柱拥有房地产一套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联邦花园1幢1106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守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联邦花园1幢1106室的房地产一套。二、被执行人张守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守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守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