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纪立荣与张光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立荣,张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30-1号申请人纪立荣,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光恒,男,住临邑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光恒驾驶的鲁A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