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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振连与陈加志、李春旬、第三人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朱振连。委托代理人曾春华、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加志。委托代理人何海欧、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旬。第三人陈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连与被告陈加志、李春旬、第三人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朱振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洪华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陈瑛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