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智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98号移送部门: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智,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工人街***栋*单元*层*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智缴纳罚金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鞍千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智应缴纳罚金7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鞍千执字第00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