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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某 与 被 告 张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于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