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庄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庄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梦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