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跃珍与陈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珍,陈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吴跃珍。被告陈学中。原告吴跃珍与被告陈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跃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学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跃珍称:被告陈学中与其妻经营“物流”业务期间,因其资金周围困难,曾经于2012年向我借款60000元,并且给我出具一份《借款条》,虽然被告陈学中口头承诺一年后偿还借款本金,在该《借款条》中没有载明具体的还款日期,但是在该份《借款条》中被告陈学中还是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按一分五厘”的标准计付。此后,被告陈学中陆续给我偿还了借款本金40000元及该期间应支付的利息,尚欠20000元未付。2014年7月5日,被告陈学中收回原来给我出具的那份《借款条》以后随即又给我出具一份《承诺书》全文如下“本人陈学中在最困难之时向吴跃珍大姐借现金2万元整,到期困本人业务及身体原因无奈未能及时偿还,深表歉意。对吴姐因此在保险上面所蒙受的损失,只能在日后归还本金并做适当补偿,本人承诺2015年前会给您一个圆满的回应,万分感谢!陈学中,2014.7.5”。就在被告陈学中给我出具了那份《承诺书》后,不仅没有给我“归还本金并做适当补偿”,而且还玩失踪,联系不到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利息共计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承诺还款书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元借款的事实。陈学中,未予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日7月4,被告陈学中向原告归还部分欠款和利息后,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陈学中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认可欠原告20000元,并承诺2015年前归还。现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陈学中向原告吴跃珍出具《承诺书》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故对原告吴跃珍要求被告陈学中偿还所欠借款2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借款利息,由于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应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即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陈学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不影响本案的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跃珍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学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