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标与刘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标,刘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杨标,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熊飞,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业,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标诉被告刘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标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