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保定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13年9月14日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冒充保定市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伙同王某(已判刑)冒充保定市军转办工作人员,以给望都县黄某乙的亲戚和儿子找工作需要送礼为由,先后向黄某乙索要现金266,021.64元。201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单位招工信息,以帮助刘某找工作为由,通过田某向刘某索要现金42,000元,被告人张某拿到现金后用于挥霍并未给刘某办理过找工作的事情。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辩称,1、其没有冒充保定市移动公司的张主任。2、其没有向黄某乙要过钱,王某没有给过其钱。3、刘某的钱其已经退给了她3万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某系保定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是保定市移动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已判刑)谎称自己是保定市军转办工作人员,二人以给黄某乙的亲戚李某、黄某甲、安某和黄某乙的儿子黄某找工作为由,骗取黄某乙人民币155,001.64元、安某人民币56,010元、黄某甲人民币55,010元,共计人民币266,021.6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50,000元的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望都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保定市军转办没有叫王某的工作人员。2、河北省保定劳教所出具的证明载明,王某,男,58岁,身份证号××,系我单位停薪留职职工。3、保定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张某,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4年1月参加工作,为我单位正式职工。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出具的历史明细清单载明,账号62×××04、户名黄某甲的银行卡2011年10月17日存款55,000元,内有现金55,010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载明,账号62×××68,户名安某的银行卡2011年10月17日存款56,000元,内有现金56,010元;账号62×××89、户名左某的银行卡2011年10月17日存款55,000元,内有现金55,000元;账号43×××06,户名芦某的银行卡2011年12月9日存款100,000元,内有现金100,001.64元。6、望都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载明,62×××89左某2011年10月21日ATM给张某62**0转账500元,43×××06芦某2011年12月26日ATM给王某62**17转账5,000元,2011年12月9日ATM给陈某62**57转账26,000元,2011年12月9日ATM给杨某62**23转账10,000元,2011年12月9日ATM给滕某62**47转账10,000元。7、取款凭条复印件载明,2011年10月18日62×××89户名左某取款20,000元,2011年12月09日43×××06户名芦某取款49,000元。8、收条复印件载明,今收到李某、黄某甲、安某银行卡款数为共计壹拾陆万陆仟元整,上班后此条作废,2011年10月17日,王某。今收为黄某工作事宜款项共计壹拾万元整,上班后此条作废,2011年12月9日,王某。9、被害人黄某乙陈述,曹某给其介绍的王某,说王某在保定军转办上班,王某也说他在军转办上班。王某给其介绍的张某,王某说张某是移动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张某也说他在保定移动公司上班,负责招工和人才交流方面的事情,还说安排工作的事没问题,想在保定在保定,想在望都在望都。王某说找工作的事情没有问题,保定移动公司正招人,他手里有三个指标,并且给了其三份招工表,其填好后给了王某,王某让其准备三个人的照片和资料,还让其准备钱。其亲戚中有两个因为学历不够,王某答应帮助办理两个毕业证,每个毕业证五千块钱。王某还说可以帮其儿子在市交警队安排一个工作,要10万块钱,其也给了王某。其分两次一共给了王某26.6万元。第一次在保定七一路行政服务大厅里边将三张银行卡给了王某,第二次在保定皇庭假日酒店将一张10万元的建行卡给了王某。其事先把钱存在银行卡里再把银行卡和密码给王某,王某收了银行卡后给其打了收条。用安某的身份证为安某找工作的事在建行开了一张卡,存了56,000元;用左某的身份证为李某找工作的事在建行开了一张卡,存了55,000元;在芦某的建行卡上存了100,000元,办理黄某找工作的事情;用黄某甲的身份证在工商行开了一张银行卡,存了55,000元。安某的父亲安某办好卡存上钱后给的其卡,黄某甲也是把卡办好后存上钱才给的其卡,李某和其儿子的卡和钱都是其办的。后来王某说其中一张银行卡取钱时被机子吞了,让其补办一张给张主任(张某)。其在市政府门口给的张某,张某说等着马上给你们办,找领导给你们批。其经常打电话催张某、王某,他们一直推说快了,等着吧。其跟他们说过退钱,到现在也没有把钱退给其。10、被害人安某陈述,黄某乙帮其找过工作,没办成。2011年9月份,其和黄某乙还有左某在保定见过那个帮其找工作的人。那人给了其一张保定移动公司的招工表让其当场填好后给了他。他说按部队转业的方式安排工作,得花5万多块钱,一个月之内给消息。其把找工作需要花的钱通过黄某乙给了保定那个人。11、被害人黄某甲陈述,黄某乙是其叔叔。2011年9月份黄某乙跟其说有个朋友在保定移动公司有关系,能从移动公司弄出招工指标来。因为其的学历不够,找工作的人说帮其办一个大专的毕业证要花4,800元,找工作至少也要5万块钱。其在工行办的卡,存了55,000元,把卡给了黄某乙。其见过帮其找工作的人。12、证人李某证言,黄某乙是其姨夫。他说王某能在保定移动公司帮其找工作。2011年9月份,其和黄某乙还有其姨在保定见过王某,王某给了其一张保定移动公司的招工表让其当场填好后给了他。王某帮其找工作要了大约五万多块钱,都是其姨夫掏的,其中有五千多是办毕业证,五万多是找工作。13、证人彭某证言,其在保定移动公司人力资源部上班。其单位没有叫张某的工作人员。2011年下半年其单位没有招收过工作人员。14、证人曹某证言,黄某乙找其办过找工作的事,其跟黄某乙说王某的表哥是保定军转办的一把手,王某以前就跟其说过,还说如果有什么转业的人找工作就找他。15、证人郜某证言,其和张某是一个团的战友,平时没什么联系,去年年底或者今年年初他给其打过两次电话询问望都移动公司进人的事。第一次打电话说他有个同事的小孩大学毕业了想找工作去移动公司,让其打听一下移动公司怎么招聘,其当时就答复他办不了,其也没有去给他找。他也没有说进哪个地方的移动公司。他就是想让其打听一下,怎么能进移动公司上班。其现在和张某没有联系。16、同案犯王某供述,2011年10月份,其通过曹某介绍认识的黄某乙,曹某说其在保定市军转办上班,找工作的事情具体由其负责,其就一直以保定军转办工作人员的身份给黄某乙办找工作的事情。其为黄某乙的三个亲戚找过保定移动公司的工作,为他的儿子办过保定市药检局的工作,都没办成。其分两次一共向黄某乙要了26.5万元,第一次给了其三张建行卡,每张卡里有5.5万,第二次是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其给黄某乙打了收条。其说帮黄某乙弄几个保定移动公司的指标,给了黄某乙三张保定移动公司的招工表,填好后还让他把三个人的简历一起给了其。张某在保定市工商局市场服务中心上班,其听他说过跟保定移动公司老总关系挺铁,就把事情跟他说了让他帮着办。其跟黄某乙说张某是保定市移动公司的张主任。张某说找工作的事情没问题,想在保定在保定,想在望都在望都。黄某乙跟其说能不能把他儿子安排在移动公司,其找张某,张某说安排在移动公司不行了,安排在药检局,于是其给黄某乙说可以安排在保定市药检局。黄某乙问其需要花多少钱,其问张某,张某说怎么也得要十万八万的,其就跟老黄(黄某乙)说了,老黄就办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给了其。17、被告人张某供述,其在保定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上班,王某以前是在保定市劳教所上班。其和黄某乙是2011年冬天通过王某认识的。黄某乙的亲戚李某找王某帮着找工作,王某想安排在移动公司。王某把李某的简历给了其一份,让其帮着办。王某跟黄某乙说其是保定移动公司的张主任,其说负责机关事务性的一些工作,找工作的事情没有问题,想在保定就在保定,想在望都就在望都。其和王某一起帮黄某乙的亲戚找工作,王某向黄某乙要了20多万块钱。王某让其跟老黄拿过一张补办的卡,在市政府门口老黄把卡给的其。其跟老黄说等着吧,马上找领导批给你办。老黄一直打电话催问找工作的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其就骗老黄说还在继续找。黄某乙给的钱其拿了八万八千元,小数额的钱是王某主动给其让其帮助找人花的,大数额的钱是其以找工作为由主动向他要的。18、退赔协议载明,张红和张某是姐弟关系。现主动退还张某诈骗望都县黄某乙的部分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二)201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招工信息,以找工作为由,通过田某向刘某索要现金人民币42,000元,拿到钱后全部挥霍。后田某赔偿刘某人民币4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田某证言,其被张某骗了,其来报案。其在大西门附近一家冲洗店洗相片,那里的工作人员刘某说想找份别的工作,其说有了机会再说。张某跟其说有个工作空缺,市二医院办公室人员。其说需要多少钱,张某说5万元。过了几天其给刘某打电话说二医院办公室的工作,你来吗,需要5万元。刘某说钱有点多,能少点吗?其问张某,张某说42,000元能办。在大西门刘某工作的店铺门口,刘某给了其42,000元现金。2011年5月16日在朝阳路的一家足疗店,其把现金给了张某,他给其打了一张42,000元的“收到条”。其一直催问张某工作的事办得怎么样了,但他都不给信。2012年3月刘某起诉了其,其按民事官司赔偿了刘某42,000元。其还完钱后就找张某,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其,到现在其也找不到他。在帮刘某办找工作的事中,张某编造各种理由先后向其借了37,400元,之前向其借了39,500元,这些钱到现在都没有还其。2、被害人刘某陈述,2011年田某总是到其这冲洗相片,其对他说有机会给其找个好点的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其接到他的电话说有个二医院办公室的工作,需要5万元,问其来不来。其说钱有点多,能少点吗?然后其二人在大西门乐凯店商量了此事。其让田某2011年5月16日到其工作的店,给了他42,000元现金,田某给其写了一张收条,田某说两个月能办,但到了年底一直没有办成,其就到新市区法院起诉了他,他已经把42,000元还给其了。3、望都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复印件载明,“今借田某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张某,2011.5.16”,“收到条,今收到田某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用于办理刘某工作一事(二医院),办理时间为两个月,张某,2011.5.16”。4、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上半年,其对田某说其这有一个二医院的工作空缺,其认识人能办。田某说有一个人叫刘某的需要一份工作。其说需要5万元。过了几天,田某打电话说刘某想要这份工作,能不能钱少点。其说那就42,000元吧。过了几天,田某打电话说刘某办事的钱拿到了,你来一下。在朝阳路农专对面一家足疗店,田某给了其刘某的简历和42,000元,钱用报纸包着,都是100元的。拿了钱之后其给田某打了收条,内容大概是:今收到田某给我的为刘某办理找工作的事人民币四万两千元整,如果两三个月办不成如数退还。田某问需要多长时间。其说两三个月吧。其在保定市北市区市场中心工作,其不能替刘某办找工作的事,其没有这个能力。其要田某的钱是因为没钱花了,个人生活困难。给刘某找工作的事其根本没去办。其不认识二医院的工作人员,说二医院有工作空缺是其个人虚构的。田某给其钱后联系过其,催问其事情的进展,刚开始找借口,后来其就不接电话了,直至关机。因为其在骗田某,其无法答复他。田某给的其刘某的简历其没给过别人,不知道丢在什么地方了。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的抓获经过、张某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虚构身份,虚构招工事实,以找工作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提出其已经退还刘某3万多元的辩解意见,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被害人黄某乙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应当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与王某连带退赔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05,001.64元;退赔被害人安某人民币56,01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5,01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田某人民币42,000元。上述罚金及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望都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倩南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陈亚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谷 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