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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丽与薛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薛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薛静。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薛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薛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静的银行存款9,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路庆举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