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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50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开设赌场罪错行为,分别于2013年1月29日、2014年2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幸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从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垫江县澄溪镇步行街的游戏室内放置“海洋之星III”捕鱼电子游戏机和“万能鲨鱼”飞禽走兽电子游戏机各一套,提供给他人赌博。2015年5月15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游戏室查获参赌人员程某甲、程某乙等五人,扣押上述两套游戏机。经垫江县公安局认定:被扣押的电子游戏机认定为八台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程某甲、程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第13号垫江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游戏机予以没收。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