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办事处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巨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村。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巨某某的银行存款31700元,扣除执行费376元,实际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某某31324元,本案部分执结完毕。剩余部分在执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巨某某工资到期扣划后再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