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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瑞臣、李俊芝诉舒艳菊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臣,李俊芝,舒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臣,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申请执行人:李俊芝,女,汉族,1952年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舒艳菊,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艳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