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翠平与张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平,张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马翠平,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力,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平诉被告张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翠平负担。审判长  卜凯丰陪审员  李新翔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珍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