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胡某。被告蒋某。本院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