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珍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珍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被执行人广西珍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路12号。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百育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实验楼刘再云,男。蒋珍秀,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70号判决书,诉讼阶段已保全被执行人蒋珍秀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362号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蒋珍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珍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珍秀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36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李健海审 判 员 林鸣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昀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