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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徐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冯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姚萌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