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徐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冯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姚萌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