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富皓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皓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兆京。委托代理人:漆婷,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富皓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锦河。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上诉人以双方有口头约定仲裁协议,依据不足,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一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中148号,故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原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周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