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国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亮。委托代理人:洪旭明。被告:陆国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