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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光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雄,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光成,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光成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行非审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行为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40平方米,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光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亦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