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袁宽与莫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宽,莫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18号原告袁宽。被告莫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宽诉被告莫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宽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苏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