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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商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昇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昇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589号原告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俊彦,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昇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昇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昇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67元,由原告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静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