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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纪洪海与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洪海,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纪洪海,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农安县农安镇。法定代表人:倪晓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立光,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海诉被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