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毅洲与官立军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洲,官立军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王毅洲,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官立军,男,汉族,约50岁,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洲诉被告官立军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毅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毅洲负担。审判员  马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