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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与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世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南首日照港集团第三港务公司院内侯工楼四楼。诉讼代表人高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史玉峰,局长。原审第三人郑世宾,男。委托代理人张颖,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艺璇,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郑世宾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