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春萍、史俊杰与于小平、李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259号原告陈春萍,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史俊杰,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于小平,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李萍,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陈春萍、原告史俊杰诉被告于小平、被告李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两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茵 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瑗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