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琳诉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诺第十七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琳,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周琳,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光大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文祥。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幸树秋。委托代理人赵玉宝。委托代理人陈凤霞。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代表人王锦旗。委托代理人赵玉宝。委托代理人陈凤霞。原告周琳与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诺第十七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琳的委托代理人朱文祥,被告金诺公司、金诺第十七分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玉宝、陈凤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7日,原告欲通过被告金诺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就在被告金诺第十七分公司处进行咨询,并签订居间合同一份。金诺公司通过POSS机收取原告5万元。后因家中有事不能购买,经与被告协商将居间合同解除,被告金诺第十七分公司又收取26400元佣金。原告认为被告未促成原告与业主网签购房,却以收取佣金的名义扣着原告交纳的现金76000元不予退还。根据合同法第426条、427条规定,被告未促成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购房合同不得收取佣金,故其以佣金名义收取和扣押原告的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退还原告764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二被告共同辩称,二被告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返还76400元的诉请不认可。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总共向二被告支付5万元定金和佣金;原告所述是因家中有事不能购买,是其单方不愿意履行合同,非被告不给原告办理网签合同。被告在订立合同时,一切按照合同法及双方所签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同意退还原告264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丁桂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购买丁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共计10万元,其中佣金22600元、代办费1000元,余额作为代收定金。后原告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再购买本案房屋,三方协议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与被告因原告所交纳定金、佣金的金额问题产生争讼。签订合同当日,原告通过兴业银行刷卡向被告支付50000元。原告提交了兴业银行刷卡凭证复印件和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其出具的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周琳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肆佰圆整(26400.00),于2014年11月10日前退此款”,以证明原告除向被告支付50000元外,另支付了26400元。原告称是因为被告公司几个工作人员想离职,要分钱,要求原告支付26400元。被告提交其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一张、原告刷卡凭证原件一张,以证明原告实际支付的为50000元,后因合同解除,被告扣除佣金后要将剩余的26400元退还原告时,出具了10月29日的该份收据,并非另行收取原告26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向被告支付的总金额为76400元,应针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现仅能提供26400元的收据原件,不能提供50000元的收据原件,且原告对其支付过50000元后又支付26400元的解释亦不符合常理,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结合被告提交的50000元收据原件,可以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的总金额为50000元。因该50000元中被告自愿向原告退还26400元,本院予以确认。剩余金额,因涉及与案外人丁桂英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买卖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向原告周琳返还26400元;二、驳回原告周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周琳负担1119元,由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花九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仁魁-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