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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宋若庭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宋若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31-1号原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涂伍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权构代码57177042-0。法定代表人:宋若庭,该公司经理。被告:宋若庭,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宋若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在建楼房一幢。陈永胜以其股权对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在建楼房一幢(本次查封以查封标的物价值35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胜审 判 员  汪全红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