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摩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涵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109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天保。委托代理人:罗尧,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涵,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尧、被告周涵的委托代理人祝忠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有争议:(一)劳动关系情况: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下第三条,第三方指双方之外的任何组织、实体或个人,包含不应知晓商业秘密的公司其他员工。第五条,保密资料……周涵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或有效期内,公司要求的任何时间归还上述文件、资料。第十四条,周涵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照6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公司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公司因调查周涵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周涵需另行支付。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周涵2014年5月工资1858元、2014年6月工资4613元、2014年7月工资4605元,2014年8月工资6166元,2014年9月工资4120元,2014年10月工资3692元。双方于2014年11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关于违约金: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周涵离职后拒不归还公司为其配置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存储有大量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及资料。提交了证据1.罗天保与周涵信息往来记录拟证明周涵拒不归还电脑,载明“罗天保先生,我会归还电脑,但首先请说明何时可以结算本人的工资?……”“周涵,这台电脑是公司财物,限你24个小时内归还”;2.报警回执拟证明公司就此事报警;3.电脑交还证明以及证人证言拟证明周涵未真正归还电脑,归还证明载明“吴某由于个人原因,借用朋友周涵笔记本电脑一台(ThinkPadSl410k),并于今天还给周涵。落款日期2014年12月12日”,证人证言载明“周涵致电本人,……我认为可以接受其委托,帮忙交还电脑给公司,但不保证能否交还成功”……“交还时,当时有说明,电脑里含有在公司工作的所有资料,包括网站的代码等”。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周涵未按约定时间到派出所归还电脑很生气,让吴某拒绝接收,一定让被告本人到公司归还,最后吴某是没有接收电脑的。周涵主张其已归还了电脑,提交了证据1.与罗天保短信往来,载明“2014-12-11,明日上午我可到场归还电脑,请提供到场地址及需要我交接的内容”。证据2.交接证明,周涵于2014年12月3日将一部MacbookAir苹果电脑交于吴某小姐,并委托之交换该苹果电脑给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落款处有双方签字。劳动仲裁阶段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周涵离职后将电脑交给吴某时电脑有损害,周涵也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第三条之规定。(三)仲裁情况:周涵于2014年11月2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工资5200元;二、支付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6217.8元;三、支付逾期未发放工资的加付赔偿金3000元;四、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950元。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起反诉申请,请求裁决周涵支付违约金39000元。该委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一、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周涵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的工资4781.61元;二、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周涵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4649.45元;三、驳回周涵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原告的诉请:1.被告违反约定的保密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00元(月平均工资6500元×6);2.被告返还原告MBAIR13.3CTO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3.被告因违反约定的保密协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修复网站费用18800元以及因调查被告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周涵是否已经归还了电脑,从证据显示最后提及涉案电脑的证据为双方往来短信中载明“2014-12-11,明日上午我可到场归还电脑,请提供到场地址及需要我交接的内容。”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起仲裁,于劳动仲裁庭审中确认周涵将电脑交给吴某时电脑有损坏。从仲裁庭审陈述可知被告周涵最终已将电脑归还给原告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周涵故意损毁电脑及泄露商业秘密之情形。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MBAIR13.3CTO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因违反约定的保密协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修复网站费用18800元以及因调查被告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20000元等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在本案中处理。双方未就其他仲裁请求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原告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涵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的工资4781.61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原告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涵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工资差额4649.45元;三、驳回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摩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陈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丝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