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周文伟与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伟,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周文伟。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常州市兴隆巷29号,常州市滆湖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秦锡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瞿碗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文伟诉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伟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何纪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殷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