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29号原告高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某某,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