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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29号原告高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某某,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