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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汉文与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一代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汉文,广东新一代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曾志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汉文。原审被告:广东新一代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朱建新。上诉人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汉文、原审被告广东新一代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六宗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依法合并审理,被上诉人为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将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分开立案,不应得到支持。故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应当将本案与其他五个案件合并后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486、487、488、489、491号案是分别基于不同的借款合同而提起的诉讼,原审分别予以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