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宋立勋诉关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勋,关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宋立勋,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李忠忱,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玉琴,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勋与被告关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关玉琴的准确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立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张 澍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