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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551-2号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中段99号。法定代表人宋恒琴。被告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峰。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19元,减半收取91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