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885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英。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姜堰市姜堰镇广电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华,该公司董事长。杨桂英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泰姜民初字第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桂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59545元,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杨桂英价款的同时,将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体育路3-2号的别墅一套交付给杨桂英,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桂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执行,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姜民初字第0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