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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敏、张耀丹与张耀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张耀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林敏。被告:张耀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吴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与被告张耀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敏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敏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