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九海诉史守用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海,史守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赵九海,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史守用,男,45岁,汉族,农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九海诉被告史守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史守用被提起刑事诉讼与本次伤害相关,原告欲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赵九海承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