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普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匡玉建与万元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玉建,万元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普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匡玉建,男,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四川省奉节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殷德虎,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元东,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新疆且末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玉建诉被告万元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匡玉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23元,由原告匡玉建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