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西泰瑞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泰瑞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山西泰瑞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存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官坊鼎元时代中心C座801室。委托代理人闫文锦,女,山西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静乐县娘子神乡娘子神村营坊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泰瑞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泰瑞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愿意自行协商解决,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泰瑞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由原告山西泰瑞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慧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