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正香与杨鉴好、张伍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香,杨鉴好,张伍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698号原告王正香。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鉴好。被告张伍子。委托代理人杨苤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香诉被告杨鉴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鉴好、张伍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香撤回对被告杨鉴好、张伍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