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春宝诉李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d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宝,李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宝。被执行人李周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春宝诉李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2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