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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郝洁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洁,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2402号原告郝洁,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明,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洁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军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案外人李梦欣自愿以其名下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号院×号楼×层×座×号房屋为原告郝洁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原告郝洁另提供现金人民币3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梦欣名下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号院×号楼×层×座×号的房屋;二、冻结被告李军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