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艾顺良与艾顺良、叶仙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艾顺良,叶仙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7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法定代表人:胡伟明。委托代理人:陈帅。委托代理人:吴奎。被告:艾顺良。被告:叶仙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诉被告艾顺良、叶仙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