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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军平与李晓飞、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平,李晓飞,喻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93号原告:高军平。被告:李晓飞。被告:喻凯。原告高军平与被告李晓飞、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17670元(自2013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1.86%算至2015年7月20日,自2015年7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2.4%的标准另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借期一年,月利率2.5%,按月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5万元借款汇入被告李晓飞账户。借款后,两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飞、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军平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17670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2.4%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被告李晓飞、喻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潇 关注公众号“”